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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晓伟)(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来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号赵某某家,因与赵某某之前发生的情感问题向其讨要说法,二人在楼道里发生争吵,赵某某推打李某某,并在楼梯上强行拉拽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倒**受伤,经法医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李某某右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赵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某某某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某某某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某某某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某某某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某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某某某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某某某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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