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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曾用名:赵某某,赵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办**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HK****白色“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木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路交叉口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酒精含量较低,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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