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局职工,住**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2016年7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的儿子与其岳父黄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赵某某和其妻子、儿子便来到**市**区**路与**路交叉口西“**”内与黄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打斗过程中赵某某持黑色平地锅将王某某眼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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