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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2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住**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汝宝,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上9时许,汝阳县**乡**村村民赵某某醉酒后因怀疑同村赵某与其父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到赵某某家将赵某家门反锁,后对赵某进行殴打,致使赵某眼、鼻、身体等多处受伤,2019年12月12日经汝阳县公安局伤情鉴定,赵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明喜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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