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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19〕1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301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组,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12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晚18时许,因琐事与被害人薛某某发生争执后,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纬、二纬之间一胡同内,用菜刀将薛某某砍伤,经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薛某某左上臂、左肩部、背部损伤致体表创口疤痕长度累计16.6厘米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赵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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