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 年12 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晚18时许,因琐事与被害人薛某某发生争执后,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纬、二纬之间一胡同内,用菜刀将薛某某砍伤,经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薛某某左上臂、左肩部、背部损伤致体表创口疤痕长度累计16.6厘米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赵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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