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公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肄业),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镇**村**号。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案时系刑事限定责任能力人。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招远市**镇**村村民杜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赵虎玲赵某某将上述被盗赃款悉数返还失主杜克智。
2018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招远市公安局张星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失主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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