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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2********,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郑州市**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廖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年11日、2020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货车司机赵某通过网络平台“货车帮”APP接受运输袋装烟叶的订单,与烟叶卖家“李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10200元的运费(其中200元信息费)从湖南省许昌市**县**镇**寨用豫A72****货车将买家廖某某收购的一批烟叶(重量:9560KG)运送到茂名市茂南区。2019年8月2至3日,赵某某将该批烟叶运送至茂名过程中,接到了廖某某的的电话,要求赵某某按时间进入广东,及按安排的时间从高速出口下来,廖某某会在出口处等他。2019年8月3日晚上21时许,赵某某在广东省阳江服务区休息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查获。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检验,从赵某货车处查获的烟叶为烤烟,等级为:不列级100%。经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烟叶的总价值为4684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作为货车司机,在无运输烟叶许可证明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接受订单运输烟叶,其涉罪有网络平台审核不严及其法律意识淡薄的客观原因。赵某犯罪主观恶意较小,是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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