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1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镇**村**号(以上情况系自报)。2018年3月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4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凌晨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岐江公路外海大桥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李某某)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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