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镇**村**屯**(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1时27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B****7小型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街**段,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7.6mg/100ml。后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某某的供述与辨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赵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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