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0026,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蒙城县**院,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蒙城县城关镇长安社区文明街*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9日21时许,在蒙城县玖隆国际C区北门院内,蒋某某朋友因停车妨碍小区车辆出行,蒋某某下楼挪车时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和厮打,后蒋某某妻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得知情况后到达现场,双方又发生厮打,赵某某将杨某某手部打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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