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小区**号**单元**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街道**村**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1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济阳区至济南市的K901公交车上,趁邻座的郭某某熟睡之机,将对方掉落的手机捡拾并占为己有。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2160.2元。当日,赵某某将手机退还郭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经退还盗窃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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