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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街**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乡平舆县**镇**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晋AD**号太行成功牌轻型封闭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路**口时,被交警尖草坪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5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99.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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