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王耀武,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从漳县**镇**村漆某某家门口前往漳县石川镇小石门村,沿漳县四族镇牙里村通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漳县四族镇街道口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4.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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