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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公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51985********,满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镇**村**屯,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皖A****2号小型普通客车(载高某某),沿奈广线(现已改为S2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公里400米路段处时驶出公路撞树掉沟,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2月25日,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案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2019年3月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交警大队民警在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进行第一次讯问,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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