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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由镇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于2017年5月份,明知赵某乙(已提起公诉)办理的毕业证是假证,而帮忙取证,并在赵某乙授意下, 将被害人吕某某的45000元钱转到自己卡上。案发后,赵某乙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被不起诉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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