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忻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46********,汉族,小学文化,忻府区**镇**村人,农民,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号。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新民,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位于其高铺村南沙圪台耕地旁的不属于其所有的三株杨树,以32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河北籍男子李某某和魏某某,李某某和魏某某将其中的两株杨树锯倒。经忻州市林业调查规划站鉴定,被伐林木为杨树,共计两株,蓄积合计2.3400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村委提交重新种植树苗的申请来弥补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后续积极进行了补种。其认罪态度好并积极弥补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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