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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民珠)(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18〕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闻喜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晋M****8奥迪牌小型轿车,从闻喜县城西湖地下商场附近行驶至龙海大道西街小学门口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39.3mg/100ml,后经抽取血液样本司法鉴定酒精检测测定为135.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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