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村。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杨某某(相对不起诉)、史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商量好到网吧盗窃手机。15日凌晨4点左右,杨某某伙同赵某某、史某某等人窜至河津市月辉网吧,将睡觉的丁某甲和丁某乙的一部荣耀华为V20手机和一部金色OPPO手机盗走。后史某某和赵某某将手机卖到山西铝厂晋铝西路的开宇科技手机修理店。经河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荣耀华为V20手机价格为2383元,金色OPPO手机价格为467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