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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献超)(公开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市******。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2时许,赵**在家中吃午饭独自饮用二两半56°白酒,后于当晚20时50分许,赵**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黄色**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瀛洲路河洛路口被高新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后对其进行了血液提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赵**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mg/mL,被不起诉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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