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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红水)(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吉林省梨树县**镇**社。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乘坐杨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 9ml/100ml。)驾驶的吉C****7号轿车在梨树镇紫玉华府门前与他人发生纠纷,当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并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伪称是其驾驶的吉C****7号车,企图使杨某某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及刑事追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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