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A****V号白色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至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二环桥下时,被在此进行检查的交警截停并移送公安机关。经检测,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书证;鉴定意见;采血照片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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