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银川)(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91********,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隐瞒已婚事实,同被害人黄某某确定恋爱关系,于2018年5月,谎称其母亲侯某某生病需要用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