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临淄区**镇**路**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8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驾驶鲁******“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临淄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生活南门路段,因观察情况不够,将由南向北步行通过道路的李某某撞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某某将倒地的李某某扶到路边,然后将车移动事故现场以东。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0日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又拨打急救电话。经淄博市临淄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损伤引起呼吸心跳骤停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驾车观察情况不够、遇老年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及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确定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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