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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路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聚众斗殴案)

澄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澄城县**镇**街**路**街**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8日, 被不起诉人路某甲与路某丙驾车到本县县城三路小区门口, 见路某乙与某某殴打在一起,即从路某乙车内拿了一把关公刀,欲参与斗殴,被人将刀夺下劝阻后再无行为。

本院认为,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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