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96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6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驾校院**号楼**单**室,无业。2017年6月2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2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醉酒后驾驶桑塔纳牌陕J5C***号小型轿车,从**三期由南向北行驶至**沟三岔路口处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1069号血醇检验报告,检出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46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路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46mg/lOOml;3.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被当场查扣,本人写了悔过书并向我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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