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绿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11时30分许,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四环路与长白公路交汇北行500米处,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驾驶吉A*****银灰色QQ轿车与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红色吉C*****轻型货车刮蹭后发生矛盾,辛某某用刀将钟某某后枕部砍伤。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钟某某外伤致后枕部头皮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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