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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边伟伟)(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56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4时30分,边某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27mg/100ml)驾驶晋L*****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曲沃县曲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科北100米,与由南向西左转弯掉头刘某某驾驶的晋L*****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晋L*****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又与停放在道路西侧畅某驾驶的晋L*****号启辰牌小型轿车、武某驾驶的晋L*****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曲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1021120190000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边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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