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达**,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3********0830,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住英吉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英吉沙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00:30份,被告人达**到**路上的**烟酒店自己一个人喝了一瓶250克白酒的100-150克 左右,于2020年1月9日01:00左右回到自己的店铺门口,为了把别人拿过来维修的现代牌车牌号为新Q****的车挪进维修店内醉酒状态驾驶3米左右,被**大桥便民警务站的警察 发现醉酒驾驶,因此把被告人达***交给英吉沙县交通大队城镇支队,警察当场通过3酒精检测仪检测出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3mg/100mL,交警大队民警将达**带至英吉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89mg/100ml、案发后积极配合、真诚悔罪,自愿签署认罪悔罪具结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相对不起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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