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连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07 日06 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连某甲驾驶辽B****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16 (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该线134km+807m处,碾压躺在路上的被害人王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因车辆撞击及碾压致双侧肋骨多发骨折伴肋间肌出血、胸骨骨折、胸壁塌陷及心包破裂、心脏破裂致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连某甲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连某乙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连世和,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31225721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四平镇顾家村腰岭子屯44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世和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07 日06 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连世和驾驶辽BWK3O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16 (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该线134km+807m处,碾压躺在路上的被害人王学田,致其当场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学田符合因车辆撞击及碾压致双侧肋骨多发骨折伴肋间肌出血、胸骨骨折、胸壁塌陷及心包破裂、心脏破裂致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连世和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学田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连世河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世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世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