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辽A****5灰色东风标致小型轿车行驶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尚盈丽景西区东门时被浑南区交警大队民警截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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