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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邓春宝)(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地和户籍地均为芜湖市弋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执法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mg/100ml,系醉酒驾驶。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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