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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浙FH1****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湖市**街道**路**超市地段处时,被民警查获。根据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mg/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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