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38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81********,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思旺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7月2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晚上8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G****号小型轿车(搭载妻子吴某燕)行驶至我市小榄镇****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表现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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