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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邓某某)(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3625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天井源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9 日6 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赣F****三轮摩托车在206 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行至南城县徐家镇圳上村路段时,与前方迎面步行的行人修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造成修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邓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20年12月9日邓某某向南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0日邓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33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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