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12日16时许,邓某甲儿子邓某乙到雷州市**镇**村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家了解邓某某因何扬言要殴打其父亲的情况。邓某甲担心邓某乙与邓某某争吵出事,叫儿子邓某丙到邓某某家劝邓某乙回来。邓某丙到邓某某家劝邓某乙回家过程中,与邓某某争吵,邓某某持木棒从家中冲出时被母亲及妻子拦住。邓某丁(另案处理)、邓某戊(在逃)兄弟听到争吵声,即手持木棒赶来殴打邓某乙,邓某乙、邓某丙逃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持木棒追上并殴打伤邓某乙左手臂。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乙损伤程度已达轻伤。
案发后,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邓某乙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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