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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邓维利)(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开始,驾驶核载6人的辽N****6号微型普通客车,接送北票市蒙古营乡榆树底村在塔营子小学读书的学生上下学。2019年9月9日16时许,邓某某驾车载乘14名孩子行驶至北票市铧南县54公里附近路段时,被正在巡逻的交通警察查获,超员133%,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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