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2时许,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会宁县会师镇会师大桥北侧单行道巡逻检查,在对一辆车牌号为甘A*****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邢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2.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