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邬某乙一组0225号。2018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晚9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邬某甲醉酒后驾驶粤H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某某小榄镇环镇西路与广成路交汇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邬某甲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邬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某某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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