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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邰永平)(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8********,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户籍所在地**,住朝阳市双塔区**街**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本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兴隆东北角马路牙子下盗窃一辆黑色雅迪牌踏板式电动车,并将车藏匿在朝阳市双塔区爱民路“二三四医院”车棚内。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缴退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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