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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邰永辉)(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9********,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G****N号小型汽车从康平县康平镇含光街邵汇大虾饭店行至辽宁省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迎宾路交通岗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邰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应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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