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2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云台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 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康县云台镇喝了两罐啤酒,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甘KR8227)前往康县县城,行驶至双石路0km+500m处(甘石坝),被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现场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后被民警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邱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40.83mg/100ml。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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