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邵武市**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豪门KTV出发,沿华光路由北往南行驶,途径华光社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邱某某抽取的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抽取的血样、涉案摩托车等物证;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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