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路**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办案审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辽J****1号“豪情”牌轿车沿S21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4公里100米处路段时撞行人王某甲、王某乙,造成王某甲死亡,王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邱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邱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后,王某甲家属与邱某某达成协议,表示谅解,邱某某与王某乙达成协议并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邱某某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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