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本区星耀城二期**楼**楼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台取快递时,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个装有2张演唱会门票的顺丰快递盗走,上述被盗演唱会门票共计价值3310元。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共计6400元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记录、付款凭证、快递包装袋、刑事谅解书、出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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