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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邵润文)(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江苏某某基因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省区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某社区*号楼*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年1月8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江苏某某基因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饶某、副总经理陈某明知公司无经营药品的资质,同意该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郑某某、渠道专员马某某(上述4人均另行处理)开拓九价疫苗供应商渠道,由郑某某以江苏金琉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广州中研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明创医疗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理塔健康管理公司签订转诊服务合作协议,并以医疗咨询服务名义销售九价疫苗,销售金额共计802.026万元,非法获利268.7543万元。其间,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担任新疆省区经理,负责监督、管理地服人员开展九价疫苗销售业务,销售金额14.04万元。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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