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家住酒泉市瓜州县**镇**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甘F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利巷龙泽苑小区西门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邵某某驾车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92.1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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