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趁同村村民刘某某家无人时,从位于邵阳县**乡**村**组**号刘某某住宅旁的牛栏中偷走刘某某家的耕牛,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将耕牛牵至**幼儿园后,被害人刘某某夫妇追至并报警,耕牛随后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易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赃物已经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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