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41978********,汉族,大学文化,群众,系上海中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经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8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至2018年7月9日,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国强,辽宁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将本案移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2018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8月10日、10月2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于2019年1月2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已起诉)在未取得外汇、黄金、白银、原油等项目的国家任何部门许可及交易资质的情况下,事先从他人手中购买具有控制客户出金、调节汇率、点差及设置交易手续费等功能的纽卡斯交易平台(MT4交易软件)使用权,建立网站,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天下支付及国付宝对接并开通资金流转通道,而后发展代理商,通过业务员拨打电话的方式吸引客户投入资金,让客户通过网络在其纽卡斯平台进行外汇、黄金、白银、原油等虚拟交易,从中非法获利。2016年,犯罪嫌疑人颜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已起诉)出资成立上海中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初时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 2017年8月31日更改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起诉)。2017年5月,中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聘用郑某某、施某某(已不起诉)、薄某某(已不起诉)、何某某(已不起诉)、熊某某(已不起诉)等人组成研发团队,研发自动交易系统(EA),使用于纽卡斯交易平台,使客户通过该系统在纽卡斯交易平台上实现24小时不间断自动交易。2017年8月初,纽卡斯平台代理商上海勤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通过向被害人张某某介绍该自动交易系统,张某某开户投资,亏损人民币2159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颜某某等63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扰乱市场秩序,成立纽卡斯交易平台,非法经营外汇、黄金白银、原油等业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研发可用于纽卡斯交易平台的自动交易系统,其行为对颜某某等人的非法经营活动起间接帮助作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本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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