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7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区**路**号附*号,现住宝鸡市**区**路*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应朋友之约在汉中市汉台区**社区**吃饭,期间郑某某饮用“水井坊45度”白酒约50ml。当晚21时30分许,郑某某等人聚餐结束准备回市区,郑某某独自驾驶陕C*****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汉台区***附近路段时被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当晚在汉中市人民医院对郑某某提取血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45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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