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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帅)(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仪陇县**镇***村**组**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栋**单元***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麒麟嘉城商业广场,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的米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侦查人员依法追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郑某某表示谅解。经鉴定,吴某某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376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在校学生,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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